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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死女童、找人顶包、交警包庇,他凭什么"免于起诉"?

2017-11-30 14:55:58  新京报    参与评论()人

“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有违法律严肃性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致一人死亡或三人重伤,负全责或者主责的,就应该追究“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从司法实践来说,在前述情况之下,即使交通肇事司机认错态度较好,主动积极赔偿,取得谅解,往往争取到缓刑处理。

而在本案中纪委干部杨军碾死女童、离开、找人顶包、徇私舞弊,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却做了“不起诉”的处理。

再说说对交警高建华的徇私枉法罪,法院做出的“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按法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适用“免于刑事处罚”。

在本案中,交警高建华从一开始就知道,肇事司机是杨军,一开始就知道并参与了杨军找人顶包的整个过程,主观恶性极大。高建华仅仅以杨军是自己“发小”,作为纪检干部“身份特殊”,就把国法当成人情出卖了。

事件败露之后,该案已在全国范围对国家司法公信造成严重伤害。高建华徇私枉法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摆在那里,“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体现在哪里?

天理、民心和国法,本案从哪个角度说,可以“从轻”处理?

涉事纪委干部撞死人、顶包、玩弄法律,闹得乌烟瘴气,居然可以通过赔偿“取得谅解”而不被起诉,那这给人的印象就是——只要有权、有钱,就可以无视法律了。

一个纪委干部碾人顶包,一个交警则徇私枉法,一个不起诉,一个免于刑罚,那法律严肃性又体现在哪里?这是不是开了“恶例”?从严治党、全国依法治国,让老百姓在每一个案件中看到公平和正义,又体现在哪里?

希望当地对这些问题,都能有个明晰交代,否则不足以平公愤。

(责任编辑:刘敏丹 CN012)
关键词:撞人车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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