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目前法律对于污染的治理责任、治理期限不明确,导致一些地方政府可能怠于治理“存量污染”,把问题一拖再拖,成了“历史问题”。
现行《环境保护法》强化的是政府的监管、执法责任,治污责任则相对比较弱化,并没有规定明确的治理期限,鲜有地方政府因为怠于治污被问责的。像此次曝光的渗坑的那些存量的问题,一拖就是4年,其中还牵涉到治污公司和政府部门的合同纠纷,更容易搞成扯皮事件。甚至有的地方因为领导换届,还可能出现“新官不治旧污”的问题。国家环保部明确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要“按日计罚”,但是对于地方治污却没有“按日计罚”的时间压力。如果这次不是环保组织把触目惊心的污水渗坑曝光出来,问题可能还要拖下去。
污染“存量”问题,绕不开,躲不过,新《环保法》怎么去解决?这次渗坑事件无疑出了一道难题。真正“有牙齿”的环保制度,还需做到对症下药,明确“倒闭企业的环保遗留责任”、“生态修复赔偿”,以及推出地方政府的治污时间表。弄出了污染,100年也得有人出来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