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王宝强晒家丑,新华社看不惯咋办?
作者:王海涛来源:公号“海涛评论”
“国家级”的媒体,对一个明星的私事进行“审判”,这挺让我惊讶的。
当我在那篇以“新华社北京10月18日新媒体专电”开头的报道中,看到“明星炒作家事来扩大社会影响令人不齿”的表述,我感到震惊。
报道全文如下——
新华社北京10月18日新媒体专电(记者徐祥达)今天上午,备受关注的某明星离婚案官司与名誉权纠纷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召开庭前会议,引发大批媒体和群众围观。作为影视明星,把家事当公事,拿炒作家丑来扩大社会影响,实在令人不齿。
常言道:“家丑不可外扬。”普通人尚且明白这个事理,作为影视明星更应明白。发生家庭婚变,一般人都会低调处理。作为某些影视明星,却是唯恐天下不知,又是微博发布,又是在新片发布会上大讲此事,把家丑放到如此巨大的舆论场中并持续发酵,形成强大的关注度效应。这种违逆中国传统道德,利用家丑来造影响的行为,真是毁人“三观”。
正如一些网友所称,一场本很正常的婚变,竟带火了其执导的影片,使其未映先火。沸沸扬扬的离婚事件,不过是为了公司利益而精心策划的一出闹剧。试想,当这些信息被媒体报道放大,一次次引爆各大社交媒体平台,网友再讨论,形成新的所谓“线索”,从而形成叹为观止的互动效应。难怪有网友一针见血地指出,这种炒作家丑的行为,已经成为影视娱乐公司内部的一种“赢利模式”。
一场“明星离婚闹剧”透出如此吊诡的味道,而一些媒体、商业网站和营销平台利用“明星效应”去跟进时,广大网友其实是被利用了,无形当中成了有关推手的造利工具。
也许,围在朝阳法院门口的媒体和群众迟早会明白,其实一个明星的婚变和一个普通人的婚变并没有什么区别,是利益让它产生了区别。
读完这篇篇报道,我想做几点新闻业务探讨:
1,报道中说,“作为影视明星,把家事当公事,拿炒作家丑来扩大社会影响,实在令人不齿。”我想知道,报道中这么说的依据是什么,你怎么知道王宝强自曝家丑是为了扩大社会影响呢?
这分明就是诛心。所谓诛心,就是没有证据就可以下定论,就是“我认为你是坏人,你就是坏人”。任何一个人都可以在心里默默对别人“诛心”,但“国家级”媒体诛心,有点可怕。
2,报道中说,“常言道:家丑不可外扬。普通人尚且明白这个事理,作为影视明星更应明白。”这句话既无逻辑,又无依据。谁规定影视明星比普通人“更明白事理”?凭什么说普通人明白的事情,明星更应该明白?简直是莫名其妙。
3,报道中说,“沸沸扬扬的离婚事件,不过是为了公司利益而精心策划的一出闹剧。这种炒作家丑的行为,已经成为影视娱乐公司内部的一种赢利模式。”这段话是借助网友之口说的,可是,网友这么说没什么,你是国家级媒体啊。网友可以“胡说八道”,媒体是公器说话得有证据啊,如何证明王宝强离婚精心策划的闹剧呢?
至少从这3点来讲,这篇报道有失水准。所以,就有人说,这篇说“王宝强炒作令人不齿”的报道才是令人不耻的。
国家级媒体,里面当然是高手如云,为什么会发表这样一篇有失业务水准的报道呢?思来想去,我觉得确实是有人被王宝强自曝家丑的事儿给“气着”了。人一生气,就可能会失去理智,做出一些有失水准的事来。
对此,我是深表理解的。老实说,当我最初看到王宝强深夜自曝家丑的消息,我也是很不爽的,“家丑不可外扬”这种价值观,其实深藏在我们每个人的内心深处。我潜意识里也认同,私事不宜公布给并不相关的大庭广众。
可是,进一步想,王宝强有没有权利公布自己的私事呢?当然有。对,这是他的权利。法律没有禁止即可为,他在自己的微博上发布法律并不禁止的信息,这是他的权利。个人权利,不容否定。
所以,我即便对王宝强的行为感到不爽,也只能忍着自己的不爽。因为,他并没有权力强迫我看他的微博,而我有权忽视他的言论和行为。也就是说,我觉得不爽,我绕开就行了。
这就是自由。他有说的自由,我有不听的自由。
自由,有时就是互相容忍。这个容忍,可能会给我们造成不愉快,这是自由的一种“成本”。
我们每个人都有权去做法律没有禁止的事情,而有些法律没有禁止的事情,确实可能给别人带来不愉快。比如,会有违道德。但确实有些既不违法又不违背道德的事情,只是因为违背我们的“价值观”而令我门不愉快,这个不愉快,有时候就是我们需要忍耐的东西,是自由的代价。我们忍耐别人,别人忍耐我们。为了各自的自由,我们得互相容忍。
当然,确实有人觉得不爽,忍不住把自己的不爽说出来。这就是所谓的民间舆论,也就是背后说三道四。比如,很多人在饭桌上对王宝强的家事指指点点,这当然也是一种权利。但这种权利,应该只局限于不具备公权力的私人。
大致来说,私人应该可以对公权任性评说,公权应该对私人权利容忍或沉默。
媒体内部有人对王宝强的行为不爽,当然也可以说出来,但以“专电”这种方式说出来,就不一样了,因为“专电”具有公权力背景,是公器。用公器对个人并不违法的行为进行诛心的、定性的批判,这种事情,若干年前,曾经流行过。当年,公器不够用,就写在纸上,贴在墙上,也就是所谓的大字报——那已经是一场公认的巨大灾难。
关于王宝强的这篇报道,就让我想起了传说中的大字报——看谁不爽,就可以宣布他有问题,它超越了法律审判,创造了舆论审判。相对而言,这种行为的潜在危害性,要比王宝强在微博上自曝家丑大多了。
世间很多的争议和争吵,就是因为价值观不同。你觉得家丑不宜外扬,他觉得家丑必须公开才能解恨。遇到这样的冲突,大家机会在网上撕、吵、骂。
我从不参与这样的撕、吵、骂。遇到别人让我不爽的行为,我判断的底线是,他是否有权利那样做。如果,他有权利那样做,即便让我不爽,那也随他去吧。
比如,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那个因为在猛兽区“擅自下车被老虎伤害”的女人,最近从医院出来了,向动物园索赔。这个早已经被很多人“钉到耻辱柱”上的女人,再一次惹恼了很多人。
对此,我不参与评价,因为我觉得即便我特别讨厌这个女人,但我也无法剥夺她索赔的权利。对,她索赔这个行为本身,是一种权利,至于她能否得到赔偿,交给法律就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