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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金莲》有法律硬伤?专业解读:李雪莲到底冤不冤(2)

2016-11-28 09:15:26    时光网  参与评论()人

  《我不是潘金莲》李雪莲不停上访,被各级官员“围追堵截”

在电影《我不是潘金莲》中,一个普通的农村妇女李雪莲,为了纠正一句话,她从镇里告到县里、市里,甚至申冤到北京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不但没能把真假说清,还把法院院长、县长乃至市长一举拖下马,以至每到“两会”时,各级官员都要上演围追堵截上访的一幕,竟持续十余年。

李雪莲有权信访吗?答案是肯定的,因为这是宪法赋予她的权利,但是任何权利的行使都是以法律为界。

岳成律师事务所郑好律师分析:“如果我们把故事背景从上个世纪放在当下,李雪莲的信访行为是不合适的。”

(一):信访事项提出的对象不适合

根据《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信访人对相关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相关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郑好律师认为:“李雪莲所状告的法院院长、县长、市长是可以的,因为他们属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但是她无权就其丈夫秦玉河与她‘假离婚’一事进行信访,作为化肥厂的普通工人,其丈夫显然不属于信访事项提出的对象”。

(二)李雪莲事件不属于信访受理事项,可以以侵犯名誉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

  李雪莲前夫说,“我咋觉得你是潘金莲呢?”

《信访条例》明确规定,若相关事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则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按照故事情节的发展,“你是李雪莲吗,我咋觉得你是潘金莲呢?”这句话是电影中的关键情节。在郑好律师看来,“如果李雪莲认为这句话侵犯了她的名誉,完全可以以侵犯其名誉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而不是采取信访途径。”

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而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李晓梅法官也认为,片中秦玉河当众说出李雪莲婚前非处女、是潘金莲等语,宣扬李雪莲的隐私,侮辱她的人格,已经构成了侵害名誉权。只要李雪莲起诉,法院一定会判决秦玉河对李雪莲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那么,李雪莲就可以用法院的判决书证明“我不是潘金莲”,问题迎刃而解,还有什么必要上访呢?

(三)信访受理机关错误

对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若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

在郑好律师看来:“李雪莲采取的是最极端的方式,后来直接告到北京,告到人民大会堂,在哀其不幸的同时,也值得我们感叹普法是多么的必要。”

此外,李晓梅法官还提出,《我不是潘金莲》中还存在其他不合逻辑之处,简单列举几条如下:

1、一个素不相识的当事人跑到法官家里,法官居然穿着制服接待她,还询问案情,查看证据,收下礼物。

2、当事人是亲戚,显然不是省油灯,主审法官居然不申请回避。

3、县长和王公道要李雪莲写保证书,说将来违反了就要承担法律责任。保证书本身没有法律约束力,凭什么违反了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4、李雪莲磨刀霍霍地找杀手,这是故意杀人的“犯罪预备”,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只不过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可片中,李雪莲始终没被追究,让人感到愤恨不已。

在李晓梅法官看来:“对于一部文艺作品来说,如果没有吃透生活,技巧和手段就毫无价值。可以说,这部《我不是潘金莲》不值得叫好,特别不应该被法律人叫好。对于一部严谨的文艺作品来说,故事的主要情节要禁得起情理的推敲。要创作出有筋骨、有道德、有温度的文艺作品,花拳绣腿、投机取巧、沽名钓誉、自我炒作都不行,急功近利,粗制滥造更要不得。所以,恳请刘震云、冯小刚不要关在象牙塔里苦思冥想,也不要再以维护法律人的名义侮辱法律人了。”

(责任编辑:郭一楠 CK001)
关键词:我不是潘金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