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偷拍,就其本身而言,并不必然违法,关键要看其目的,以及是否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比如,记者做调查、警察查案都会用到偷拍。前几年,还流行过政府上级部门暗访,偷拍基层员工工作态度如何、是否遵守规章制度的事情。
而关于“偷拍举证”的法律效力,最高法院2001年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做了新的解释。在没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法院会予以采纳,作为证据。
事情复杂就复杂在,更多的偷拍出于恶意。有的因为色心,更多是利欲熏心。如同非法出售个人信息一样,偷拍视频出售给个人或者色情网站这条线,也形成了一条地下产业链。
根据调查,不法分子会将录制好的视频以20-60元每条不等的价格在社交平台出售,还有的出售在线观看直播的APP账号,以“精美5家庭10酒店套餐178元”等形式出售。
如此,就存在一个棘手的问题,在现实生活对“针孔摄像头”还存在正常需求的情况下,为解决偷拍问题,是否要从源头上禁止“针孔摄像头”的生产和公开出售?如果要禁的话,多少厘米以下的又算“针孔式”呢?
律师朋友告诉岛叔,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对针孔摄像头是否该禁售这个问题,尚无明文规定,实际上对“针孔摄像头”本身也没有明确定义,在法律适用方面也存在一定争议。
也就是说,大家都知道偷拍隐私是不法行为,但其法律适用范围该是民法还是刑法呢?
如果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情节严重的,才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这让大家感觉,这惩治力度对偷拍分子并无威慑力。
而按照刑法处理的话,相关法条只能找到“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不法分子可被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但“针孔摄像头”能算“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吗?看起来十分勉强。
责任
从上述分析,不难看出,偷拍事件反映出的一个深层次问题就是,法律存在滞后性和模糊性,现行法律规定跟不上科技时代隐私保护的需要。
电子设备偷拍,大数据宰客,APP过度索取个人信息…某科技公司的律师,近日还在法庭上宣称“通讯录不属于个人隐私”,这种颠倒黑白的言论引发了众怒。
尽管我国已经出台了《网络安全法》和《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但是截至目前,我国还没有针对公民个人隐私信息的立法。
2018年9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个人信息保护法》被列入第一类项目。今年3月的全国两会上,新闻发言人表示:“相关部门正在抓紧研究和起草,争取早日出台”。
在没有明确法律保护的情况下,为尽量减少偷拍问题,除了执法部门加强打击偷拍行为,民众自学反偷拍教程外,社会还能做什么呢?
岛叔认为,非常重要的另一股力量就是企业和商家。优秀企业家会明白的一个道理是,想要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企业必须重视其该承担的“企业社会责任”。
对于网上和线下销售平台来说,现阶段什么样的商品可以上架,什么样的信息该予以删除,该主动做好自查自纠。
对于公共场所的经营者,也该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警惕性和防范意识。前文所提的郑州涉事酒店就是个反面例子。其员工曾对顾客说,这种事很常见,不值得大惊小怪,还说郑州80%的店都有这种情况(这当然是造谣)。
更何况,从法律角度而言,涉事酒店和优衣库等也应承担一定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也要求,宾馆、商场、娱乐场所等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就很明确了,保护消费者隐私、查出针孔摄像头是酒店等的法定义务,不是消费者个人的。
这也给科技公司和商家们提了一个醒,是时候更新公司的操作手册,把保护消费者隐私、排查偷拍摄像头纳入到日常工作。免得等负面舆情再次爆发,大家骂声一片,再让公关人员疲于奔命了。
最后,附上上文所提的公安部发布的“反偷拍”教程。
祝周末安全和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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