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12月21日电(薄晨棣、李楠楠)今天,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新闻发布会现场。最高人民法院供图
最高法执行局副局长何东宁介绍,在执行实践中,由于有关执行股权的法律规定非常少,加上执行股权与公司法等实体法律规定交织在一起,与执行其他财产相比,执行股权是个难点。例如反规避执行难,股权被冻结后,被执行人为规避执行,会与其他股东恶意串通或者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地位,恶意贬损被冻结股权价值。
“比如在金钱债权执行案件中,将公司名下仅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低价转让,使公司成为空壳,股权价值大幅贬损。在交付股权案件中,公司恶意进行增资,大幅降低交付股权的比例,使债权人受让股权后丧失控股地位等。对于这些问题,在现行法律规则下,人民法院尚无有效反制措施。”何东宁表示,为统一执行股权的法律适用,解决实践中的相关争议,依法保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研究制定了《规定》。
《规定》共19条,对股权冻结的规则、解决股权评估难的应对措施、防范股权价值被恶意贬损的应对措施、交付股权类案件执行的相关规则等予以规范。其中,为有效解决因股权冻结规则产生的争议,《规定》明确,冻结股权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送达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公司登记机关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股权冻结自在公示系统公示时发生法律效力。多个人民法院冻结同一股权的,以在公示系统先办理公示的为在先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