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7日,据云南文山市融媒体中心:施某于2021年9月9日与某学校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21年9月2日至2024年9月1日,岗位为教师,月工资6000元。
2024年8月9日,施某在文山州妇幼保健院生育,依法于2024年8月10日起休产假,处于法定哺乳期内。某学校在明知施某处于产假、哺乳期的情况下,于2024年9月3日通过微信通知施某到校办理终止合同手续,单方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申诉人请求:1.确认双方劳动合同于学校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解除,由学校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2.裁决学校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6000元。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一致:1.双方劳动合同于2024年9月3日解除;2.某学校于2025年9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施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000元。
劳动者工作地点属于劳动合同中的重大事项。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对工作地点的调整如果对劳动者带来实质性影响的,应得征得劳动者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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