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静海的王先生向媒体反映,其未满十四岁的两个儿子被小学男老师猥亵。学校为避免追责,与王先生签订协议,承诺支付心理康复等费用,但实际并未支付。教育局称给予了经济援助,但王先生表示并未收到。事件发生至今已一年半,两小学生仍在接受康复治疗。
王先生早年离异,靠开半挂货车送货赚钱养活父母和儿子。2024年12月,小儿子在电话里说“老师做了不好的事”。第一次接到电话时,他正在高速上开车,没多想。几天后,再次接到类似电话,他感到不安。回到家后,发现孩子不出门玩,也不说话,精神状态差。意识到问题严重性后,他多次找学校领导要求查清问题,但都未成功。最后一次,在与校方交涉期间,小儿子告诉他哥哥又被老师叫走了。王先生随即报警,警方到场抓了现行。
涉事教师田某某,1970年生人,案发前是天津市静海区唐官屯镇大十八户小学的教师,教授英语、数学等课程。2024年12月24日,田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据静海区检察院指控,2024年9月至2024年12月,田某某在学校三年级教室、值班室及厕所内,分别猥亵五名男小学生多次。判决书显示,田某某承认指控事实及罪名,认罪认罚。法院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事实一致。
法院认为,田某某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多次猥亵多名不满十四周岁儿童,严重侵害儿童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作为教师,他违背职业道德,利用教师身份实施犯罪,社会影响极坏,应予严惩。2025年6月26日,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田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田某某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王先生作为两名被害儿童的监护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称孩子被猥亵后产生晕厥、抑郁、狂躁等症状,先后在多家医院治疗,诉请赔偿相关费用。法院酌定支持了一部分。案件被公诉至法院前三天,2025年4月15日,学校当时的负责人曾找到王先生协商,并签订一份协议。协议内容包括学校一次性支付王先生两个孩子医疗救治及心理康复费用10万元,后期康复治疗费用、精神抚慰金及家庭资助等费用15万元,总计25万元。另一条内容是王先生不再追究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责任,如违反,学校有权追回全额费用,王先生应退还。协议落款处有学校负责人的签名和学校的印章,但未约定学校的违约责任及支付25万元的具体日期。王先生表示至今未收到协议中的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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