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民营企业管理人员表示,相比于双休或单休,实行“上四休三”能直接降低企业的办公、人力等成本。因此,一些企业在效益不好时,会把调整工作制、减少排班作为一种降低运营成本的方式。
那么,企业可以单方面推行“上四休三”并降薪的决定吗?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张烨阳表示,劳动者的薪资待遇属于其核心利益,在没有得到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企业无权以工作时间缩短为由降低劳动者薪资。如果企业单方变更,需要告知员工,且员工有权拒绝企业的安排,并要求按照原来的约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审理过相关案例:2023年5月,董某某所在集团的职代会讨论并表决通过《2023年生产淡季轮休实施方案补充规定》,决定执行“上四休三”工作制,增加的休假时间按基本工资扣款。2024年1月起,董某某的基本工资从每月3850元减少为2100元。此后,董某某辞职并以“底薪被降”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认为,集团未举证证明相关方案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告知了董某某,因此董某某要求集团支付经济补偿的诉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除了基本薪资,企业实行“上四休三”工作制后,休息日加班薪酬核算、社保公积金缴费基数核定等配套事项也应当进行相应调整。班小辉表示,在标准工时制下,单位在确定的休息日安排员工工作,可以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应按不低于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加班工资,遇法定节假日则按300%支付。此外,社保缴费基数和公积金缴存基数通常依据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结合当地上下限按年度核定,工时缩短但工资不变的,基数也应不变;工资依法协商调整的,应按照当地年度申报规则,以实际月平均工资核定,不能因少上一天班而随意降低基数。
对于部分企业提出“不降薪但减少福利”或“以福利替代部分薪酬”的做法,张烨阳指出,劳动法规定工资只能以法定货币形式发放,不能用实物或者其他形式代替。工资是用人单位依法必须支付的劳动报酬,具有强制支付属性;而福利是用人单位基于法律规定、集体约定或者自主福利政策给予劳动者的保障或待遇,不属于劳动报酬本身。但与劳动者达成一致约定之后,企业同样不能单方面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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