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转情人51万女方称是嫖资。
李某与小18岁的赵某发生婚外情十余年,累计向赵某转账511157元,其妻孙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赵某全部返还。庭审中,赵某辩称双方系“卖淫嫖娼”关系,转款是嫖资;李某则称转账是维系情人关系的赠与。
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河北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二审判决书,驳回赵某上诉,维持原判。
此前,一审法院认定,双方符合包养定义,不属于卖淫嫖娼,李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赵某,其行为有违公序良俗,判决李某与赵某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赵某返还511157元。
一审法院认定:原告孙某与被告李某于2002年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关系。自2015年起,李某与赵某发展为婚外情关系,并长期保持不正当往来。其间,李某通过银行卡转账、某平台红包及其他方式,共计转款达511157元。二人相处过程中,双方结伴前往哈尔滨等地进行游玩。
赵某称,“其与李某的交往过程中,钱是第一位的,每次交易必须支付金钱,无钱则无性无其他服务,是纯粹的性交易关系。孙某对于李某与赵某间的非法性交易关系一直是知情的。因此李某与赵某间的转账行为的性质应为嫖资而不是赠与。李某称,二被告自相识恋爱长达十余年,李某基于双方感情基础为表达爱意给赵某转账的款项,均是为了维持双方的情人关系,该全部转账款项不符合临时性、不固定性,不具备嫖资的要件,应当为赠与款项……”
一审法院认为,在本案中,李某与赵某自2015年相识后多次向其给付财物并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符合包养定义,不属于卖淫嫖娼。李某包养赵某期间,其给付赵某财物以维持二人不正当关系,同时赵某接受了相关财物,符合赠与合同的定义,故案涉财产给付行为应认定为李某对赵某的赠与行为。
本案中,在李某与赵某保持不当男女关系期间,李某未经孙某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赵某,其行为有违公序良俗。赵某取得案涉财产亦并非出自善意,同时也严重侵害了孙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和处分权。李某赠与赵某的款项数额较大,既非日常生活所需,又未经孙某同意,李某的赠与和赵某的接受赠与,是基于双方的不正当男女关系,其二人的过错行为损害了孙某的合法权益,该赠与行为应确认无效。
孙某诉请赵某向其支付利息、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确认李某与赵某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赵某向孙某返还赠与款项511157元。一审判决后,赵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李某与比他小18岁的赵某保持婚外情关系长达十余年,并在此期间累计向赵某转账511157元。李某的妻子孙某得知此事后,将赵某告上法庭,要求她返还全部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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