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影视公司享有一部知名电视剧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他们发现,某视频平台上的一名用户在长达4个月的时间内不断上传这部电视剧的完整剧集,频次非常高,侵权链接多达上百条。2023年5月31日至9月21日,这家影视公司先后二十多次发起投诉,针对侵权账号发布的105条侵权链接进行维权。投诉诉求从最初的要求删除链接逐步升级为要求该视频平台封禁重复侵权的账号。然而,平台虽然每次都在接到投诉的次日就删除了侵权内容,却始终未对涉事账号作出处置,于是用户又反复上传电视剧集,这让影视公司陷入了“通知、删除,再通知、再删除”的维权拉锯战。
无奈之下,影视公司将运营视频平台的科技公司诉至法院,主张其构成帮助侵权,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万元。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张乃毓解释说,所谓帮助侵权,就是认为虽然平台不是直接的侵权行为人,但应当知道用户在持续不断地做出侵权行为,却没有进行及时处理,应该承担侵权的责任。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表示,侵权内容处于一个明显可被平台感知的位置,而且原告多次投诉。但对于重复侵权的账号,平台没有采取合理措施进行阻止侵权行为,存在应知的侵权过错。
不过,对于影视公司提出的侵权赔偿主张,被告科技公司并不认可。被告科技公司辩称,用户上传的是电视剧的不同剧集,算不上重复侵权,不应对用户账号作封禁处罚。他们还主张,平台每天都有海量视频上传,无法事前逐一审核,每次收到原告投诉后,平台都及时下架了对应链接,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因此不构成帮助侵权。
张乃毓表示,原告公司就作品的不同剧集甚至不同系列都是享有著作权的,用户每天上传的内容是同一部作品的单集,仍然属于用户的重复侵权行为。涉案侵权内容均为涉案作品整集上传,标题包含作品名称及集数,侵权信息明显。被告科技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收到原告影视公司多次明确指向同一侵权账号的投诉后,已明确知晓该用户存在重复侵权行为。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王彦杰表示,权利人已经针对涉案的用户进行了长达数月的侵权投诉,平台应当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删除侵权内容之外的封禁、屏蔽举措,以免权利人和平台之间陷入“通知、删除,再通知、再删除”重复沟通、重复维权的过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有能力对侵权用户实施管理,却仅采取单纯删除处理,未能有效制止重复侵权,存在主观过错,构成帮助侵权。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认定被告科技公司构成帮助侵权,判令其赔偿原告影视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被告科技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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