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某和鲁某经鲁某堂姐介绍相识,于去年3月订立婚约。当时,孟某给付鲁某方近20万元彩礼,而鲁某还未满18岁。订婚后第二天,鲁某前往孟某家经营的工厂上班,并与孟某同居。不久后,鲁某因对孟某的行为不满回家,双方婚约中断,且未返还彩礼。鲁某曾报警称孟某对其实施了强奸,但公安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决定不予立案。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孟某于2025年3月11日与鲁某订立婚约,当时鲁某未满18周岁,其婚约相关事宜由父母处理。婚约订立时,孟某向鲁某一方给付礼金188000元,女方按习俗返还礼金10000元。此外,孟某还给付女方30000元作为礼品折价款。婚约订立次日,鲁某至孟某家庭经营的工厂上班,期间两人同居。孟某的父母未阻止,鲁某因不满孟某的行为回家,双方婚约中断。孟某提出解除婚约,双方就彩礼返还协商无果。诉讼中,鲁某控告孟某涉嫌强奸,公安部门调查后决定不予立案。
法院认定,案涉彩礼实际金额为19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不具备法定结婚资格,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是法律禁止行为,因此婚约自始无效。婚约无效后,结婚目的无法实现,彩礼应予以返还。本案中,鲁某仅在上班期间同居,不符合同居事实的法定认定标准,鲁某以“已同居”为由拒绝返还彩礼,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鲁某家属违反法律规定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并收取大额彩礼,存在主要过错。孟某明知鲁某未满18周岁仍与其订立婚约并给付大额彩礼,也存在次要过错。鲁某控告孟某涉嫌强奸未予立案,无有效证据证明孟某存在严重过错。综合考虑彩礼金额、双方过错程度及当地习俗,法院酌情确定鲁某返还彩礼的比例为70%,即138600元。该案调解未果,一审法院判决鲁某方返还孟某方彩礼138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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