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了一份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发布的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吴某、高某、黄某甲因犯强迫劳动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据蕲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5年7月,吴某在云南省曲靖市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象州县等地找到贾某、彭某、谢某甲、李某甲等八名智障人员,通过“砖瓦平台”APP得知湖北省某资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然砖厂”)的用工信息,并通过微信与对方联系,约定按140元/万块砖提供人工搬砖劳务。随后,吴某安排高某组织并运送这些人员至蕲春县横车镇“九然砖厂”工作,负责日常管理、食宿安排及工资领取。在用工期间,高某通过集中食宿、限制人身自由、代领工资等手段强迫这些智障人员劳动。高某共领取残障人员劳动工资人民币36783元,后向吴某转账35000元。
2025年10月初,吴某得知网络上有举报砖厂使用智障人员从事劳动的舆论,担心事情曝光,遂联系黄某甲前来转移工人。10月4日,黄某甲邀约敖某等人一同协助转移。当日,黄某甲将贾某、彭某、李某甲等七名智障人员带至江苏省涟水县某有限公司继续从事劳动,敖某则将谢某甲转至江西省安义县某工厂欲继续从事劳动。直至2025年10月8、9日,上述智障人员陆续被公安机关解救。
经认定,彭某、黄某乙、林某、张某、谢某乙系轻度精神发育迟滞,贾某、谢某甲系边缘状态智力,李某乙系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冲动性人格,陈某甲系某种人格障碍。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高某明知他人系智力残疾人员,仍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其劳动,并占有其劳动报酬,黄某甲协助转移智障人员从事劳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劳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吴某、黄某甲曾因犯强迫劳动罪被处罚又实施强迫劳动构成犯罪,情节严重。被告人吴某、黄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处高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判处黄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来自云南、广西等地的8名智力障碍人员被人组织、运送到一砖厂搬砖,期间还被限制人身自由、工资被人领取。获悉网络上有人举报后,背后的吴某联系他人将8人转移至其他省份,其中7人继续从事劳动
2026-06-12 15:33:383人因强迫智力障碍人员搬砖获刑8名来自云南、广西等地的智力障碍人员被人组织运送到一砖厂工作,期间他们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工资也被他人领取。网络上出现举报后,背后主使吴某联系他人将这8人转移到其他省份,其中7人继续从事劳动
2026-06-12 17:24:158名智力障碍人员被强迫劳动3人获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