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租赁公司为所运营的车辆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司机责任险等商业保险,并将该车辆出租给网约车司机郭先生。2022年10月,郭先生在接单送乘客途中突发疾病,导致车辆失控发生碰撞,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交警部门认定此次事故为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由于郭先生驾驶的车辆由租赁公司投保了车上司机责任险,其家属作为继承人起诉保险公司要求赔付5万元保险金。

保险公司认为,车上司机责任险属于责任保险,需以车辆租赁公司对司机的死亡负有赔偿责任为前提,且保险条款明确约定车上人员因疾病导致的伤亡属于免责范围,因此不应进行赔付。
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后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车上司机责任险属于责任保险,其核心是以被保险人(车辆租赁公司)对第三者(司机郭先生)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基础。本案中,郭先生驾驶车辆过程中因突发疾病死亡,车辆租赁公司对郭先生的死亡不负有赔偿责任。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车上人员因疾病造成的自身伤亡属于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情形,该条款已向投保人作出明确提示说明。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郭先生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各方均未上诉,案件现已生效。
2月25日下午,北京街头发生了一起悲剧。滴滴司机刘师傅在载客途中突发疾病。据乘客杨先生回忆,刚上车不久,刘师傅便不停拍打胸口,随后突然抽搐并昏迷,双手脱离方向盘。车内还有一位孕妇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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