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上海松江法院审理了一起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案。2024年12月,上海松江,80多岁的李老伯上车两分钟后突发异常,开始擦汗、喘气,尚未购票就闭眼靠椅背似休息状。售票员发现其昏迷后,在8分钟内呼叫了120,并指引车辆至派出所汇合并协助送医,但李老伯仍不幸猝死。
李老伯的配偶及两个女儿将公交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9万余元,并要求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5万元。松江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这起案例在网上引起强烈反响,舆论普遍认为老伯的猝死令人遗憾,但家属将公交公司告上法庭索赔11万多元的行为不合理。法院判决彰显了公平和正义,符合公众期待。家属提出公交车未配备AED、急救药品,属于过错方的理由并不成立。目前没有法律法规强制要求公交车配备这些物品。对公交公司来说,只要发现乘客有突发情况,及时采取措施尽到救助义务,就可以免责。李老伯的死亡系其自身健康原因,与公交公司的客运行为并无因果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因此,公交公司无可指责。
至于家属所称的因未能及时提供监控、缺乏对家属的人道关怀而索赔,有些无理取闹。公交公司发现乘客身体出现状况后及时拨打120,派出所工作人员和救护人员也及时处置,可以说尽到了责任。
虽然家属有权索赔,但这种做法无疑浪费了司法行政资源,耗费无辜方的精力和财力,让公交司机和售票员承受了不必要的压力。一些案件从调解到一审二审,时间跨度甚至达数年。不排除一些人最后息事宁人,花钱消灾。对于这类无理索赔案件,有必要建立预防机制。
人死在哪里,对方是否有责任其实不难判断。非要找对方的问题来索赔,属于一股歪风邪气,值得全社会警惕。值得欣慰的是,对此类案件“谁死谁有理”的判决越来越少。然而,每当类似案件上网,都会引起舆论愤愤不平,觉得不该这样浪费社会资源,有必要通过程序前置来杜绝类似案件一再消耗社会成本。
法院通过公平正义的判决可以起到普法作用,断绝一些人的痴心妄想,树立正气的社会效果。失去亲人固然令人同情,心情悲痛也不难理解,但总是指责他人过错,想借此获得经济赔偿,转嫁责任和成本,只会遭遇舆论谴责。
去年1月,73岁的赵某酒后前往浴池洗澡。尽管工作人员告知老年人酒后不宜单独洗澡,赵某仍然坚持进入浴场并下到水池中泡澡。不久后,赵某被发现倒在水池中,经抢救无效死亡。赵某家人随后起诉浴池经营者索赔
2026-04-02 22:39:37老人酒后泡澡死亡浴池被判担责两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