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毕节市赫章县一名23岁男子在为社区修建产业路时,不幸连人带挖掘机坠下百米山崖身亡。逝者姐姐张女士表示,家属与涉事社区进行了两次协商,但均未达成一致。家属认为这属于工伤事故,希望有具备最终决策权的部门出面推动有效协商并给出明确处理结果。
5月11日上午,张女士及家人再次前往社区与社区、街道的相关负责人协商赔偿事宜。双方约定9点碰面,但直到10点多才见到相关负责人。此次协商围绕弟弟张亭(化名)的事故赔偿及责任划分事宜,持续三个多小时,但仍未达成一致。家属认为,该事故应认定为因工伤亡,张亭受社区指派,为社区工程施工身亡,双方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理应按工伤标准进行赔付。
然而,社区和街道一方并不认可家属的说法,仅提出人道主义补偿方案。第一次协商时,社区提出给予3万元安慰费,后来又提高到10万元,并建议家属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后续责任认定及具体赔偿问题。
目前双方还在协商中,金银山街道工作人员表示并不了解具体情况,若有协商结果会发布公告。
重庆履成律师事务所尹明沁认为,该案认定劳动关系、进而认定工亡的概率较低。死者自带设备参与施工,双方更符合设备租赁或承揽服务合同关系。普通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需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工具、劳动条件,而该案中,挖掘机是张亭自带的设备,社区仅支付每日固定费用,并未对其进行工作管理,这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核心特征。此外,挖掘机作业属于特种行业,自带设备施工是行业常态,此类合作模式在司法实践中普遍被认定为承揽或租赁关系。
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师及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郭刚律师也认为,该案件应属于雇佣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双方之间形成的并非劳动而是劳务关系,故张亭的去世并不属于工亡。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双方既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能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因此,这起事故并不符合工伤的情形,很难认定为工伤、工亡。
若死者亲属所述属实,则社区与挖掘机师傅之间可能形成的是劳务关系,根据《民法典》规定,双方应按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责任并进行赔偿。若社区未提供安全施工条件,如无防护、未警示悬崖风险,存在现场指挥不当、强令冒险作业等情形,则应当承担与其过程相适的责任,按比例承担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处理丧葬的交通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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