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有一级精神残疾,父母去世后,他的哥哥成为其监护人。然而,王先生的继母李女士及其一双儿女以未尽监护职责为由,向法院申请撤销王先生哥哥的监护人身份,改由三人共同监护。
王先生年过半百,患有精神分裂症,没有结婚也没有子女。母亲去世后,父亲再婚,与带着一双儿女的李女士重组家庭。去年,王先生的父亲也去世了,王先生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独立生活及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因此他的亲哥哥被法院指定为其监护人。
几个月后,李女士及其子女向法院提出申请,认为王先生的哥哥担任监护人后,未履行监护职责,既未探望弟弟,也未承担其必要支出,要求撤销王先生哥哥的监护人资格,改由他们母子三人共同监护。三人还提交了王先生父亲生前立下的遗嘱和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在遗嘱中,王老先生表示将属于自己的房产份额留给李女士继承,并由李女士负责照顾、支付王先生的生活及医疗费用直至其去世。另一份复印的授权委托书上则写着委托李女士的女儿作为王先生的监护人。
王先生的哥哥声称从未见过这些材料,也没听父亲说通过遗嘱指定了弟弟的监护人。他认为自己作为亲哥哥,才是弟弟合法的监护人,平时也会看望弟弟并缴纳生活费用。而继母和她的子女与弟弟没有血缘关系,不同意变更监护人。
按照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有监护能力的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或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但前提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也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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