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近日,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情感纠纷引发的网络名誉权侵权案。
汪女士与许某曾是情侣,两人都喜欢玩网络游戏。恋爱期间,汪女士在许某多次请求下发送了自己的私密照。后来,因性格不合等原因,汪女士提出了分手。分手后,许某因求复合不成,在2025年9月至11月期间通过网游平台发布了汪女士的私密照,并附有侮辱、淫秽性词语,败坏了她的名誉。许某还通过更改自己的游戏网名、在平台上发红包等方式吸引更多网友围观。
许某的行为给汪女士的生活带来了极大困扰。汪女士看到这些内容后立即联系许某,要求他停止侵权。许某未予否认,但询问如何才能得到原谅。汪女士最终诉至法院,要求对方在网络平台上公开道歉不少于7天,并赔偿损失20000元。
诉讼中,许某辩称,汪女士提交的游戏平台中的侮辱性文字信息和私密照不是他所为,且相关内容也从未提及汪女士的真实姓名,因此不构成侵权,应驳回全部诉求。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网络游戏中的虚拟人物使用网名、昵称进行活动,但如果可以同现实社会中的自然人相对应、联系,对虚拟人物的评价便可直接指向对应的自然人。通过双方通话内容可知,汪女士多次质问为何在游戏中辱骂她并发其私密照,许某未予否认,且质问辱骂的词汇与游戏聊天截图内容一致,故可认定上述行为系许某所为,造成了对汪女士社会评价的降低。
结合案涉侵权方式、过错程度及侵权持续时间,法院酌定赔偿汪女士5000元。据此,依法判决许某在案涉游戏平台连续七日发布公开道歉公示,并赔偿汪女士5000元。
网络平台具有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等特点,尤其网络谣言侵权更是如此,传播更快、扩散更强,一旦在网上发布带有侮辱、诽谤他人言论,其危害性更加凸显,更易给他人带来负面影响,导致他人社会评价降低、精神受到伤害。对于网络侵权,轻者构成民事侵权,承担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等法律后果,重者还可能因违反治安管理法而承担被罚款拘留等后果,情节再严重者,则可构成侮辱、诽谤等罪名,如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在此提醒广大网友,要理性发声、文明用网,谨记言论自由有边界,法律底线不可逾越!切勿因一时冲动做出辱骂、诋毁等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否则必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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