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镇雄县一小学生因给老师起外号被扇四耳光一事引发关注。学生家长王先生表示,镇雄县相关部门已妥善解决此事,涉事老师与王先生女儿互相道了歉,老师愿意给予补偿。
王先生的女儿在当地一所名为“蓄菁学校”的私立学校读六年级。4月7日晚,一名三年级老师将王先生的女儿叫到办公室,责问女孩是否给她起外号。女孩承认后,被老师捏脸,并连扇四个耳光,导致鼻血涌出,眼前发黑。经医院检查,女孩被诊断为耳损伤和右耳耳鸣。该校校长表示,学生给老师起的外号是对老师的侮辱,老师教育学生时下手重了些。
二十一世纪教育研究院院长熊丙奇认为,涉事教师的行为涉嫌对学生进行体罚,处理不能止于向学生和家长致歉。学校应严肃追究涉事教师违反师德规范的责任。涉事教师打学生耳光涉及两方面问题:一是师德问题,《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规定,教师不得歧视、侮辱学生,严禁虐待、伤害学生;二是法律问题,如果造成学生轻微伤或轻伤,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熊丙奇指出,学生给教师起侮辱性外号是不尊重教师的行为,老师可以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向其家长反映,或报告给学校由德育部门对学生进行相应的教育惩戒。涉事教师用打耳光的方式回击学生给自己取外号明显不妥,打耳光本身对人具有侮辱性,且《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明确禁止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即使只打了学生一记耳光,没有造成身体受伤的后果,这一行为也是违反规定的,需要依法追究教师违反师德规范的责任。
校方回应称“教育学生下手重了一点”,这种说法模糊了教育惩戒与体罚的边界。这名教师的行为不属于教育,而是对学生的体罚,即便下手不重,打学生耳光都是超出教育惩戒尺度的行为。面对学生起外号,教师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但须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否则会让自己陷入违反师德规范甚至违法的困境。我国已经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但教育惩戒与体罚有明确的边界,对学生可实施教育惩戒,但绝不能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学校要支持教师对学生进行合理合法的教育惩戒,维护教师的教育惩戒权,也要旗帜鲜明地反对教师对学生进行体罚,这有利于强化教师的师德底线意识,规范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
4月10日,云南昭通镇雄县的王先生称,他女儿在当地一所名为“蓄菁学校”的私立学校读六年级。7日晚,因女儿给该校一名老师起外号,被这名老师扇了四耳光,导致流鼻血,并出现头晕耳鸣的症状。医院诊断为耳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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