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岁的李某因腰疼连续两天前往某诊所进行理疗。随后,他因身体不适到医院急诊就诊,被诊断为感染性休克和脊髓感染,并转入重症监护室。经过近一年的救治,李某最终被诊断为急性脑梗死、四肢瘫痪等,从此完全失去自理能力。
新疆维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此案的二审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该诊所向李某赔偿各项损害赔偿金超过241万元。
据判决书,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是,2023年9月1日和2日,李某因腰疼到某诊所接受针灸治疗。9月2日下午,李某出现腰腿活动受限及骶尾部疼痛,当晚23时28分到乙医院急门诊就医,被直接转入ICU监护治疗。截至2024年7月8日,李某先后在多家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最终被诊断为急性脑梗死、四肢瘫痪、重症肺炎、脑脊髓炎等。
事故发生后,李某的妻子与该诊所共同申请,经阿克苏市卫生健康委委托某鉴定所对医疗机构及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意见认为,医疗机构存在过错,且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为主要因果关系,参与度为56%-95%。2024年7月,该鉴定机构还对李某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结果为一级伤残。双方因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李某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卫健委主持下的司法鉴定意见可以作为定案依据。鉴定程序合法,结论无明显瑕疵。此外,法院综合认定该诊所在为李某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行为过错,医疗行为过错与李某伤残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参与度为95%的责任。一审法院支持该诊所赔偿李某各项损害赔偿金350余万元。
该诊所不服一审判决,向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理由包括质疑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和责任比例。二审法院认为,案涉鉴定机构具有相应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鉴定依据充分,一审法院将《司法鉴定意见书》作为定案依据并无不当。关于责任比例问题,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认定,但调整了护理费的计算方式,最终判决该诊所向李某赔偿各项损害赔偿金241万余元。
50多岁的李某因腰疼到诊所理疗,之后出现腰腿活动受限,被多家医院诊断为急性脑梗死、四肢瘫痪等,并构成一级伤残。李某提起诉讼,向诊所索赔388万余元
2026-03-29 10:28:03男子因腰疼到诊所理疗后四肢瘫痪50多岁的李某因腰疼到诊所理疗后,出现腰腿活动受限等症状。他辗转多家医院治疗,最终被诊断为急性脑梗死、四肢瘫痪等,构成一级伤残。为此,李某提起诉讼,向诊所索赔38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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