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季来临,不少学子即将踏入职场。然而,以“实习”之名行“用工”之实的情况时有发生,一旦发生事故,权益如何保障?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公开了一起相关案情。
2021年9月,在校大三学生李某(化名)进入广州新某科技公司实习,拟于2022年毕业。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签订了《大学生实习协议》,约定李某实习时间为2021年9月至2022年6月,实习期间每日正常工作时间8小时,每月支付相应待遇,李某应遵守科技公司的规章制度等。实习期间,科技公司并未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费,但每月向李某支付工资2000元至4100元不等。
李某在科技公司的工作内容、接受管理方式、工作考核和激励机制与其他员工无明显区别,上下班需打卡,未按时考勤有相应惩罚。2021年11月29日,李某从住处前往地铁站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伤。后李某向广州市某区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人社局经调查认定李某的受伤属于工伤。
科技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认为其与李某之间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广州新某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黎锦明表示,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依法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点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具备特定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之一。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否定在校生的劳动关系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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