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燕建议,严惩特殊职责人员犯罪,填补量刑阶梯空白。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中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对被害人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奸淫已满十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 这样可以将“特殊职责人员”身份与“奸淫 10-14 周岁幼女”这一行为结合,明确规定为与“奸淫不满十周岁幼女”“轮奸”等并列的法定加重情节。一旦符合,直接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刑罚幅度,完善针对不同年龄未成年人的阶梯式加重处罚体系。
在刑法第一编总则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中增加一节,作为第九节“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分子的特别监管措施”。明确监管决定与措施,配套修订假释限制条款。对于因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假释后,人民法院根据其犯罪情节、再犯风险评估结果,可以同时决定采取一项或多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职业;禁止进入中小学校园、幼儿园等未成年人集中场所;定期向公安机关报告;佩戴电子定位装置,接受不超过十年或更长期限的动态监控。
广州市公安局于3月21日宣布,“张维平等人拐卖儿童案”取得重大进展,警方经过不懈努力,成功抓获了该案的关键人物“梅姨”,即犯罪嫌疑人谢某某(女)。岳成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岳屾山表示,“梅姨”涉嫌拐卖儿童罪
2026-03-21 16:47:42律师称梅姨很可能被判处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