袭警罪入刑以来南京60余名袭警者获刑 法律严惩不贷。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行为单独设立袭警罪。五年来,南京市有60余名违法犯罪行为人因暴力袭击阻碍民警正常执法被判处刑罚。
2025年2月14日,马某在机动车道上违章骑行电动自行车,因不满民警现场处罚,对执勤警力进行口头辱骂、身体顶撞,在民警对其控制过程中暴力反抗,挥拳击打民警面部导致民警左下颌骨骨折。最终,马某因犯袭警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24年10月25日,孙某某酒后在酒吧闹事被带至派出所大厅醒酒时,情绪激动并用身体抵住民警,在民警对其控制过程中激烈反抗并袭击民警,造成民警头部、手部挫伤。孙某某因犯袭警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
警方提示,配合人民警察执行公务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如对民警执法行为存在异议,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进行投诉、复议。不得歪曲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或公然侮辱民警,更不能暴力抗拒民警执法或对民警进行袭击。违法犯罪行为人实施暴力袭警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暴力袭击”:实施撕咬、掌掴、踢打、抱摔、投掷物品等行为,造成轻微伤以上后果的;实施打砸、毁坏、抢夺人民警察乘坐的车辆、使用的警械等行为,足以危及人身安全的。与人民警察发生轻微肢体冲突,或者为摆脱抓捕、约束实施甩手、挣脱、蹬腿等一般性抗拒行为,危害不大的,或者仅实施辱骂、讽刺等言语攻击行为的,不属于“暴力袭击”。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认定为“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具有杀伤力的工具的;驾驶机动车撞击人民警察或者其乘坐的车辆的;其他严重暴力袭击行为。
实施袭警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造成人民警察轻伤的;致使人民警察不能正常执行职务,造成他人伤亡、犯罪嫌疑人脱逃、关键证据灭失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纠集或者煽动多人袭警的;袭击人民警察二人以上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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