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披露了一起与宇树科技有关的“电子狗”专利侵权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2025年,露某美公司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宇树科技制造和销售的“Gox”机器狗侵犯了其名为“一种电子狗”的发明专利。

露某美公司称,该专利涵盖了四肢关节驱动、头颈部多传感器集成、无线控制及可变色仿生毛皮等技术特征,而宇树科技的产品全面覆盖这些内容,构成直接或等同侵权。该公司还指出,宇树科技在多个电商平台销售被诉产品,总销售额超过7800万元,并宣称该款产品为“全球首款消费级仿生机器人”,涉嫌攀附商誉。露某美公司最初索赔500元,但同时要求以法院审计结果为准,并主张按侵权获利的3至5倍适用惩罚性赔偿,总额可能高达7000万元以上。
对于指控,宇树科技坚决否认侵权,称其产品未包含涉案专利中的“液位传感器”、“气体传感器”和“可变色的仿生毛皮”三项关键技术特征。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产品确实缺少上述三项必要技术特征,且露某美公司所称的“油漆变色”、“外衣更换”等不能等同于专利中的“可变色仿生毛皮”。2025年9月,杭州中院一审认定宇树科技不构成侵权,判决驳回露某美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败诉后,露某美公司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在二审询问结束仅一天后,该公司将此前临时提高至8000万元的赔偿请求迅速回调至最初的500元。随后,法院查明,该公司于2025年6月25日受让涉案专利,经营范围仅为预包装食品和日用百货,与智能机器人毫无关联,却在获权5天后即发起诉讼。法院指出,此举实为“精心算计”——既规避高额诉讼费,又借虚高索赔向被告施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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