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男子为寻女友 从18楼天台攀爬坠亡 法院驳回家属索赔请求!24岁男子陈某某为寻找女友,在小区18楼顶楼天台捡起晾衣尼龙绳,将一端系在天台管道处,另一端系在自己腰部,从楼顶的防护墙攀爬而下,因绳子断裂从顶层高空坠下死亡。事发后,陈某某父母认为小区物业公司未尽安全注意义务,起诉索赔54万余元。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近日公布一审判决,驳回了陈某某父母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认定,陈某某是原告刘某某、陈某的次子,2000年6月10日出生。2025年4月12日早晨,陈某某前往宁波市北仑区某小区寻找女友。当日8点12分,他停好车,8点13分进入某幢某单元电梯,8点25分左右到达18楼顶楼天台,随手捡起晾衣尼龙绳,将一端系在天台管道处,另一端系在自己腰部,从楼顶的防护墙攀爬而下,因绳子断裂从顶层高空坠下,当场去世。
案涉小区某幢某单元18楼可通往顶楼天台,通往顶楼天台处有小门,该门处于常开状态,顶楼设有防护墙,防护墙高度在1.25米~1.26米,防护墙处及其他位置张贴有“禁止攀爬,危险”的黄色标识。天台上铺设较多公共管道,该小区业主委员会商议决定,在顶楼搭建晾衣架以解决业主衣服晾晒问题。
事发后,刘某某、陈某认为物业公司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对儿子陈某某的死亡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将小区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物业公司承担30%责任,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54万余元。
法院认为,两原告痛失爱子的不幸事件非常令人同情和惋惜。但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核心在于认定被告某物业公司是否存在过错及其管理行为与陈某某的死亡后果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综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被告不应对陈某某的死亡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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