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名骑手跑腿买药被判贩卖毒品罪。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三年来人民法院依法惩治新型毒品犯罪工作情况、涉麻精药品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包括“跑腿人员”受雇为吸贩毒人员代开麻精药品构成贩卖毒品罪这样一则案例。
发布会现场(摄影:胥立鑫)
据介绍,被告人陈某刚(男,1977年7月29日出生)系一跑腿人员。2021年至2023年期间,陈某刚在明知阿普唑仑、佐匹克隆属于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的情况下,以牟利为目的使用本人或他人身份证从吉林延边的两家医院挂号购买上述药品。
为大量获取阿普唑仑、佐匹克隆药品,陈某刚在跑腿人员微信群中发布消息,招揽他人到医院开药由其收购。马某、卢某辉、马某义看到消息后分别使用本人身份证多次到上述两家医院购买阿普唑仑、佐匹克隆,并贩卖给陈某刚。其中,马某(男,1994年5月28日出生)系一名驿站投递员;卢某辉(男,1985年2月10日出生)、马某义(男,1995年5月29日出生)均为跑腿人员。
期间,陈某刚多次向多人共计贩卖阿普唑仑2336盒(每盒20片,每片0.4毫克)、佐匹克隆1645盒(每盒10片,每片7.5毫克),销售金额共计174388元,从中非法获利47000余元。马某共计贩卖阿普唑仑34盒、佐匹克隆51盒,非法获利3740元;卢某辉共计贩卖阿普唑仑20盒、佐匹克隆500盒,非法获利14426元;马某义共计贩卖阿普唑仑86盒、佐匹克隆28盒,非法获利438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刚、马某、卢某辉、马某义明知是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而多次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情节严重。在共同犯罪中,陈某刚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马某、卢某辉、马某义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依法减轻处罚。据此,综合考虑各被告人涉案毒品数量、地位作用、认罪态度、退缴违法所得及立功等情况,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刚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卢某辉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马某义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公布了一起案例,涉及陈某刚、马某、卢某辉和马某义贩卖毒品案。这四人因受雇为吸贩毒人员代开麻精药品而构成贩卖毒品罪
2026-02-12 11:36:404名骑手跑腿买药被判贩卖毒品罪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涉及贩卖毒品的案例。被告人陈某刚、马某、卢某辉和马某义因贩卖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阿普唑仑和佐匹克隆被判处刑罚
2026-02-12 11:53:48情节严重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涉及贩卖毒品的案例。案件中,陈某刚、马某、卢某辉和马某义因贩卖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阿普唑仑和佐匹克隆被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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