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近200家企业注册‘猪葛亮’商标或用作店名”引发社会热议。诸葛亮后人发布联合声明维权,指出该行为系恶意攀附历史名人、贬损先贤形象,要求相关主体注销商标并变更名称。相关部门回应称,可对争议商标申请无效宣告。此事涉及商标注册合规性及历史文化符号保护等法律问题。
北京知审律师事务所金杰律师从商标法角度分析,此类行为已涉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属于“其他不良影响”。将文化领域公众人物姓名相关标志申请注册为商标,亦属此类情形。
诸葛亮作为家喻户晓的历史先贤,是中国传统文化中“忠臣”与“智者”的代表,其姓名具有极高的公众辨识度和文化价值。“猪葛亮”仅将“诸”替换为“猪”,字形、读音高度近似,公众极易产生关联联想,客观上贬损了诸葛亮的正面文化形象,属于“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本就不应被核准注册。该条款保护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而非特定民事主体的私权。
即便部分“猪葛亮”商标已成功注册,相关方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商标局若认定注册存在恶意,可依法予以撤销。使用“猪葛亮”作为企业名称的情况,法理亦同。金杰还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死者的名誉权受保护的主体是其配偶、子女、父母等近亲属。诸葛亮逝世已超千年,其后人并非法律定义的“近亲属”,无法以名誉权受损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诸葛亮后人若要在相关程序中证明自身身份,还需履行举证义务,维权核心需聚焦于证明该商标使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而非单纯的家族私益。
广东东莞一家名为“猪葛亮食品有限公司”的企业因法定代表人与历史人物“周瑜”同名,其谐音商标引发自称诸葛亮后人的群体抗议,要求撤销商标并启动维权程序,事件迅速引发全网对历史名人商业化的法律与伦理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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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2 12:13:05"猪葛亮食品公司"更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