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乘客安全,公交车内通常设有禁止站立的区域。如果乘客在该区域发生车祸,责任应如何划分?宁乡市人民法院蓝月谷人民法庭最近审结了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2025年5月的一天,杨某乘坐由欧某驾驶、某运输公司运营的公交车前往某城区。由于车内满载,杨某选择站立在“站立禁区”区域。当天15时左右,胡某酒后驾驶的小轿车突然越过道路中心线逆向行驶,与对向的公交车发生猛烈碰撞,造成包括杨某在内的9人受伤,杨某经抢救无效不幸离世。交警部门认定小车驾驶人胡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公交车驾驶人欧某及车上乘客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杨某的家人将某运输公司和司机欧某等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16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核心在于客运合同关系中承运人与乘客各自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杨某与某运输公司之间客运合同关系成立,某运输公司有义务将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即使事故是第三人胡某全责所致,某运输公司也需先向乘客家属赔偿,之后可向侵权人胡某追偿。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站立禁区”的警示标识具有认知能力,理应知晓站立在该区域(通常是车辆前部、靠近驾驶室或车门处)在车辆行驶、转弯或急刹时具有更高的危险性。她选择站立于禁站区域,属于未能尽到对自身安全的合理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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