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20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海南省纪委原副书记、省监委原副主任陈笑波受贿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法院判处陈笑波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其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9年间,陈笑波利用担任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委书记,澄迈县委副书记、县长,屯昌县委书记,文昌市委书记,海南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委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及其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购置土地、工程承揽、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在此期间,陈笑波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735万余元。
法院认为,陈笑波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其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缴到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陈笑波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陈笑波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界群众50余人旁听了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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