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醉酒后因“酒未喝完”与聚餐同乡起冲突,抡塑料椅砸人时误中路过的8岁男童小明,导致其右侧顶骨凹陷最深0.7厘米。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徐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此前,徐某某曾因酒后闹事打架被警方拘留过两次。
小明骑车路过一家牛肉火锅店时,被醉酒的徐某某用塑料椅子砸中头部。CT检查报告显示,小明右侧顶部颅内脑外出血,右侧顶骨局部向内凹陷,最深处达0.7厘米,医生建议立即手术修复并清理淤血。餐馆工作人员称,这桌客人疑似饮用了自带的白酒,涉案伤人的塑料椅当晚便被警方作为证据带走。
徐某某妻子表示,丈夫在外地务工,刚回昆明没几天。当天晚上,他和老乡们一起聚餐,六个人都喝醉了。散场时,徐某某说酒没喝完不能走,便拿起凳子与同桌人推搡。事发后,参与喝酒的一位亲戚用纸捂着孩子的伤口,并让路人拨打120。徐某某当时已醉得不省人事,在旁边呕吐,否认逃逸的说法。随后,徐某某被警方刑事拘留。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5年7月6日20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和几个老乡在昆明市官渡区海伦国际6号地一饭店吃饭喝酒。散场时,徐某某拿起菜馆的凳子砸向高某,但砸到了路过的小明头部,致其受伤。经鉴定,小明右侧顶骨凹陷性骨折、头皮裂伤及头皮血肿,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公诉机关认为,徐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意见,自愿认罪认罚。法院审理查明,徐某某有两次劣迹,且垫付了被害人的医药费。最终,官渡区人民法院根据徐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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