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田甲与前妻育有一女田乙。1987年田甲离婚后,将田乙留给爷爷奶奶抚养,所有生活开支都由两位老人承担。田乙中专毕业后一边兼职一边读成教专科,完成了学业,并努力工作养活自己,同时回报祖父母。直到田乙结婚,田甲也未曾出现过。
2014年田乙失业开始打零工,收入微薄。她有一个正在读初中的儿子,婆婆双肾衰竭需药物维持,丈夫一人要养四口人。2001年田甲再婚。2019年田乙借款35000元为田甲补缴社保和医保,使田甲得以在退休后每月领取1500元养老金。随后几年,田乙分三次给了田甲3000元用于看病。
2025年3月,田甲对女儿提起诉讼,称自己每月仅有1500元退休金,且老伴无工作生活拮据,要求田乙每月支付400元赡养费。田乙表示这超出了她的能力范围。法院审理认为,田乙未提交证据证明自己无收入,根据2024年湖北省武汉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每月400元赡养费标准并未超出普通居民负担能力,因此支持了田甲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