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出生次日死亡医院判赔96万 医院承担主要责任。新生儿在第一家医院出生后,先后转至两家医院抢救,但因病情危重,在第二天不幸死亡。经鉴定,第一家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治疗不到位、转科时机延误等过错,并与新生儿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应承担主要责任。新生儿的父母提起诉讼,向涉事医院索赔101万余元。云南宣威市人民法院公布该案一审判决书,认定涉事医院承担90%的责任,并判决医院赔偿死者父母96万余元。

陈某、熊某夫妇系宣威市人。2023年1月结婚,婚后不久熊某怀孕,预产期为同年5月3日。5月7日,熊某到原宣威市某乙医院就诊,彩超检查提示“宫内单活胎”“脐带绕颈1周”“羊水量偏少”。5月8日15时51分,熊某在医院顺产一男婴,男婴出生时右侧头顶可见一大小约3×3厘米的包块,四肢青紫,颜面青紫,哭声不畅,呼吸慢不规则,肌张力欠佳。医院诊断为“新生儿窒息”“新生儿吸入性肺炎?”。因病情危重,当天17时40分,男婴被转入宣威市某甲医院治疗。次日11时50分,男婴又被转至曲靖市妇幼保健院治疗,当日23时21分办理出院,出院诊断包括新生儿呼吸窘迫综合症、新生儿低氧血症、新生儿呼吸衰竭、凝血功能异常、新生儿脓毒症等。最终因病情十分危重,男婴于当日死亡。
因死因不明,陈某夫妇认为原宣威市某乙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遂委托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其子的死因进行鉴定。去年6月25日,鉴定结果显示陈某夫妇之子的死因系羊水吸入性肺炎并呼吸循环功能障碍。诉前,陈某夫妇向法院申请对原宣威市某乙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医疗过错与其子的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及过错参与度进行司法鉴定。双方均选择到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今年5月11日,该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原宣威市某乙医院在对陈某夫妇之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新生儿出生后病情观察、评估和治疗不到位;对病情的严重性认识不足,未按照专科医生建议及时转科,转科时机延误;危重新生儿转院过程中病情评估、监护不到位;医患病情沟通、告知不到位;病历书写不规范、不全面等过错。该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的过错与陈某夫妇之子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为主要原因,起主要作用;医院应承担主要责任,建议过错参与度(原因力)为90%左右。
87岁的邹某在小区遛狗时,一只挣脱了牵引绳的边境牧羊犬围绕他转圈,导致他摔倒并住院两天后不幸去世。近日,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二审判决书,边境牧羊犬的主人被判决赔偿3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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