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完善幼儿园收费政策的通知,旨在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促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降低保育教育成本,并推动生育支持政策体系的完善。
通知明确了幼儿园的收费项目包括保育教育费(简称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开设托班的幼儿园还可收取保育费。保教费是为在园儿童提供学前教育而收取的费用;住宿费则是寄宿制幼儿园为在园住宿儿童提供的住宿服务费用;保育费则是针对2-3岁婴幼儿提供的托育服务费用。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在完成正常保育教育外,为在园儿童提供由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代收费则是为了方便儿童在园学习和生活,在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与幼儿园保育教育直接关联的服务事项及财政保障的项目不得纳入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范围。
对于普惠性幼儿园(包括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其中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管理。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授权也可由地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制定。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原则上实行市场调节价,确有必要的,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可实行政府指导价。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则完全实行市场调节价,但需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各地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管,必要时开展成本调查,引导合理收费,遏制过高收费现象。
各地在制定调整普惠性幼儿园及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时,应在成本监审或调查基础上,以扣除政府投入和社会无偿捐赠后的成本为依据,综合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群众承受能力、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定价成本主要包括教职工工资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用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同班型的成本应科学分摊核算。服务性收费按照补偿成本原则收取,代收费则按实际支出情况收取,不得从中获取差价或任何形式的回扣。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完善幼儿园收费政策的通知,旨在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促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降低保育教育成本,推动生育支持政策体系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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