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份由武汉某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夫妻感情修复通知书”在网上流传,引发广泛讨论。有人质疑这种通知是否能让夫妻感情修复以及其法律约束力。记者尝试联系该区人民法院了解情况,但未获有效回复。
实际上,法院向案件当事人出具“夫妻感情修复通知书”或“离婚修复期通知书”的情况并不罕见。早在2019年,内蒙古苏尼特左旗人民法院就曾发出过首份《感情冷静修复期通知书》,明确给予当事双方两个月的冷静期。2020年4月,四川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阆中市人民法院出具的“离婚修复期通知书”,其中提到法院给予双方六个月的离婚修复期限。2022年5月,宁夏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文称海原县人民法院也发出了首份《情感修复期通知书》,同样给予双方六个月的感情修复期。
阆中法院保宁法庭庭长母红英解释,“离婚修复期通知书”发出后,家事调解员和调查员会主动上门进行调解调查,形成笔录。如果双方婚姻能够修复,则无需再到法庭诉讼;如果不能修复,六个月修复期满后,他们可以到法庭进行诉讼,这份笔录可作为判案的重要依据。
这类通知书的依据多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意见。律师对此类通知书的性质和效力进行了说明。法律博主@陈小兜律师表示,这类文书是法院在审理离婚诉讼案件过程中,以司法建议或通知形式发出的文件,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举措,并非法定必经程序。它通常出现在法官认为夫妻双方不存在法定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且矛盾多源于生活琐事、一时冲动时。
@北京律师娇姐则指出,这些通知书并非强制性要求或手段,主要目的是促使夫妻双方关系的修复,避免过于草率而离婚。关于法律依据,@陈小兜律师称,通知书依据的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意见。
至于6个月的修复期,@北京律师娇姐解释,这并不是新规定,而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离婚案件禁诉期,二次起诉必须在一次诉讼的6个月之后。这个禁诉期与大家熟知的协议离婚中的1个月“离婚冷静期”无关。
@陈小兜律师进一步解释,6个月的禁诉期是对当事人诉权的一种程序性限制,而通知书中关于珍惜夫妻感情等劝导性内容属于司法建议和引导,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当事人不愿意进行情感修复,修复期应当中止或不考虑修复,但二次起诉仍需遵循诉讼法相关规定。如果在修复期内发生严重损害夫妻感情或人身安全的事件,修复期也应当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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