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夫妻"打借条"算数吗?法院判了 婚内借款关系成立。婚内夫妻一方向另一方借钱并立下字据,这笔债到底算不算数?近日,宿迁经开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张某与戴某于2023年登记结婚,后因感情破裂离婚。离婚后,张某将戴某告上法庭,原因是两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戴某曾向张某借款60.4万余元,用于发放其所属公司员工工资等支出。张某多次催要无果后诉至法院。
对此,戴某辩称,借款合同是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当时还是夫妻,她公司的所有收入都是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张某能证明那是她的婚前财产,否则他们之间的“借款”根本就不成立。
法院审理查明,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签订了《夫妻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约定张某在其公司登记的股权份额及其股东权利、收益权利归张某所有,所有关联公司、控股公司及以后注册的企业对应的股权全部为张某个人财产。双方各自名下的债务归各自承担,个人债务不得涉及另一方财产,因一方负债致另一方财产损失的,负债方应予赔偿。
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之间是否成立借款合同关系以及欠款金额如何认定。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借款合同载明了借款金额、借款形成过程、借款期间、逾期借款利息等内容,并经双方签字确认,应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案涉款项来源于原告个人财产。原告主张的借款均来源于其经营的公司,该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载明相关款项系代原告向被告支付。从双方签订的《夫妻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及双方陈述看,原告以个人财产向被告交付借款。
被告称案涉款项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案涉借款主要用途为工人工资、诉讼相关费用、车贷三类。其中,工人工资用于发放给被告个人经营公司的员工;诉讼相关费用因其个人的案件产生;车贷所涉车辆登记在被告个人名下,且该车辆在婚姻存续期间由被告个人使用、离婚后归其个人所有。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大新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许某手持被告罗某亲笔书写的借条,主张罗某偿还借款3万元,但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许某的诉讼请求。许某与罗某是同学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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