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9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罗保铭受贿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罗保铭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法院还判决追缴其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1995年至2024年间,罗保铭利用担任天津市商业委员会主任、海南省委副书记、海南省省长、海南省委书记、十二届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银行贷款、商业合作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3亿余元。
法院认为,罗保铭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应依法惩处。鉴于他在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同时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具有重大立功表现;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因此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9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罗保铭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罗保铭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界群众共50余人旁听了庭审。
2025年12月9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十三届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罗保铭受贿案。法院判处罗保铭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其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2025-12-10 09:35:5313亿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