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一公司员工邓某因半年内迟到33次被辞退。该公司认为邓某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且拒不改正,因此将其辞退。邓某则认为公司倒查考勤动机不纯,试图实现零补偿裁员,遂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经过一裁两审程序,法院最终认定邓某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此案曝光后引发热议。有人认为,公司倒查考勤属于用工自主权,只要员工违纪事实成立,公司就有权依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置。但也有人担忧,倒查考勤可能会被一些企业滥用,成为裁员新手段。
2020年12月9日,邓某入职杭州某公司,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终止日期为2023年12月8日。该合同第26条规定,若员工违反公司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等,公司可根据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罚,直到解除本合同。根据该公司2018年3月1日施行的《休假管理补充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当月员工迟到、早退次数3次以上且5次(含)以内的,按规定处罚并记书面警告;员工迟到早退次数5次(不含)以上者,属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2023年6月25日,公司向邓某发送《通报批评》,其中载明邓某在工作期间出现多次迟到情况,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管理制度,故作出通报批评,并附邓某2023年迟到次数的表格:1月迟到6次、2月迟到4次、3月迟到8次、4月迟到5次、5月迟到8次、6月迟到1次。三天后,公司又向邓某发送《员工整改通知书》,认为邓某多次违反公司规章管理制度,因6月27日微信提醒后未改正,特发此通知;接到通知后,整改期限两天,若拒不整改再次违反,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2023年6月29日,邓某又一次迟到。2023年7月3日,公司向邓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指出邓某频繁无故迟到,公司曾多次谈话,甚至通报批评要求邓某整改,但邓某拒不改正,仍旧继续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故公司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一名员工在半年内迟到32次,公司决定开除他。该员工不服,认为公司倒查考勤的动机不纯,只是为了零成本裁员,并将公司诉至法院。2020年12月9日,邓某某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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