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带薪如厕"近4小时 被公司解雇 到底冤不冤?!员工因长时间“带薪如厕”被解雇,这到底冤不冤?近日,江苏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件。当事人李某一个月内14次长时间超1小时待在卫生间,被解雇后不服气两次上诉法院,最终通过调解化解了纠纷。
2010年10月,李某入职A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担任工程师。2014年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签收确认2020版《员工手册》。该手册规定:未经审批擅离岗位超过一定时间视为旷工;半年内累计旷工3天及以上属严重违纪,公司可立即解除合同。
2024年4月至5月期间,李某在一个月内累计14次长时间超1小时滞留卫生间,单次滞留更是接近4小时。A公司多次微信联系未果,经调取办公区公共视频核实后,以严重旷工为由,征得工会同意,履行相应程序后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李某辩称,滞留卫生间是因痔疮需临时护理,并提交了2024年5月配偶网购药品记录、2024年6月及2025年1月住院手术记录以此证明。然而,其在事发期间未向公司说明病情,也未申请病假。李某申请劳动仲裁被驳回后,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32万余元。
此案争议点在于,长时间滞留卫生间是否构成“擅离岗位”及旷工。公共视频清晰显示,李某在26个工作日内十余次滞留卫生间超1小时,远超合理生理需求范围,符合《员工手册》“擅离岗位超过一定时间”的定义。李某事发时未主动告知病情或请假,且购药、手术均发生在滞留行为后期或解雇后;公司提供带薪病假制度,其完全可通过正规渠道请假,而非擅自离岗。此外,2024年4月前及5月27日后无类似滞留,佐证行为与病情无必然关联。其岗位需随时响应工作需求,长时间失联已导致工作延误。
员工李某因长时间“带薪如厕”被解雇,这一事件引起了广泛关注。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最近审理了此案。李某在一个月内14次长时间超过1小时滞留在卫生间,单次甚至接近4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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