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不向社会公开2025年度1至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这一做法引发了争议。11月24日,该局以“公开后可能会危及社会稳定”为由拒绝了此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今年10月底,有人通过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向该局申请公开本年度作出的1至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这些处罚决定与民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但至今未见公开,其合理性受到质疑。
相关律师表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重要行政处罚信息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目前,申请人已就该答复书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相关申请正处于审查阶段。
记者发现,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本年度未曾公开过任何一份行政处罚决定,这与政务公开的常规情况形成反差。出于对这一情况的关注,记者于10月30日正式要求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其本年度作出的1至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5天后,记者收到了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答复书,对方表示“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云市监价处〔2025〕1—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开后可能危及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工作人员确认,该局本年度确已下发10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但这些案件涉及人员数量较多且同属一个类型,经过论证会审查,认为敏感性较高,无法提供。
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律师胡磊认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重要行政处罚信息并非自由裁量事项,而是源于明确的法律刚性要求。2019年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确立“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核心原则,明确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其中特别将“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纳入必须主动公开的范围。
在市场监管领域,《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进一步细化了这一义务。这些规定形成了完整的规范体系,将主动公开普通程序行政处罚信息确立为市场监管部门的强制性义务。
云南金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具堆称,行政处罚决定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的信息,依法应当公开。此类信息公开有助于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与监督权,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虽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了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但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审查应遵循严格程序,对不予公开的理由需进行充分论证并明确告知申请人。此次答复笼统地以“危及社会稳定”而不予公开,未对审查过程、判断依据等作出详细说明,违反了行政行为的说明理由义务,剥夺了申请人的知情权。
6月29日,朱雀玄武敕令在社交媒体上发文称,自己请求改回曾用名朱雀玄武的申请暂未通过审批。他之前的名字是朱雀玄武,高考报名和准考证上使用的就是这个名字,后来改名为周景明
2025-06-30 08:47:22公安局回应朱雀玄武敕令改名被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