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上海高院公布了一起涉及新生儿在其胎儿时期人身权益受损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2024年8月,外卖员小王在驾驶电动车送外卖时与同样驾驶电动车的乔女士相撞,导致乔女士受伤。当时乔女士怀孕超过32周,被诊断为左胫骨上段粉碎性骨折,需要全麻手术。医生告知她车祸外伤可能导致胎盘早剥、先兆早产等风险。
为了保全孩子,乔女士决定先进行剖宫产再进行全麻手术。她在怀孕34周时提前剖宫产生下小可(化名)。小可出生当日因系早产儿且出现新生儿肺透明膜病、新生儿轻度窒息等症状,被转至上海儿童医学中心NICU病区住院治疗,17天后才出院。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小王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乔女士不承担责任。
由于无法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乔女士作为法定代理人代小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王及其用人单位某人力资源公司共同赔偿小可因早产产生的医药费、律师费等共计2.2万余元。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虽然事故发生时小可尚处于胎儿阶段,但现已出生,有权作为诉讼主体要求赔偿其因身体健康受损而遭受的损失。乔女士选择全麻手术前提前剖宫分娩小可属合理,小可的损害后果与案涉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小王是外卖员,与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务合同,事故发生时正在履行职务,故某人力资源公司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某人力资源公司赔偿小可2.2万余元。该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胎儿利益保护不仅包括人格与财产利益,也包括身体健康利益。胎儿在受胎后至出生前若人身受到侵权行为的损害,则依法享有向加害人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权利。然而,胎儿在尚未娩出之前仍是母体的一部分,其权益保护必须在与母亲的人身权益保护之间进行审慎平衡。若孕妇遭遇意外事故不幸导致流产,则孕妇仅能以其自身人身权益受损主张侵权赔偿和精神抚慰,无法以胎儿的名义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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