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女子水杯3次被男同事放入精液,离职索赔1.7万,法院这样判!杭州一名女子在公司遭遇了恶劣骚扰,办公用的保温杯被男同事3次注入精液。她离职后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经过仲裁和诉讼,诉求都被驳回了。
2011年12月,杨梅(化名)和杭州一家公司签了劳动合同,做工程服务相关工作。2014年5月5日,她发现办公桌上的保温杯里有疑似精液的液体,马上告诉了公司。公司主管陈某很快联系了高新派出所,还调取了办公区的监控,帮忙配合调查。
第二天,杨梅带着保温杯和监控视频去派出所报了警。警方很快查到嫌疑人是她的同事张某,还特意跟公司管理人员说,别提前告诉张某,由警方直接审问。可到了5月8日晚上,张某所在部门的领导马某给杨梅打了电话,说已经跟张某谈过这事,希望杨梅能给个面子撤案,杨梅没同意。
5月9日,张某主动去派出所投案,他说自己趁办公区没人,先后3次在杨梅办公桌附近自慰,还把精液倒进了她的保温杯里。6月11日,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分局认定张某的行为是寻衅滋事,对他行政拘留3天,公司之后也把张某辞退了。
但杨梅觉得,自己不仅受了张某的骚扰,精神上受了伤害,部门领导马某违背警方的保密要求,还劝她撤案,这也让她很难接受。她认为公司没尽到劳动保护的义务,在6月23日提出辞职,要求公司支付17060元的经济补偿。公司同意她离职,可拒绝支付这笔钱,双方就起了纠纷。
杨梅之后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驳回了她的请求。她不服,又向法院起诉。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保护是公司为了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健康、减少职业危害采取的措施,劳动条件是公司为员工完成工作提供的物质和技术条件。张某的行为是他个人的违法行为,公司没法预料和控制,而且事发后公司及时联系警方、调取监控配合调查,处理得没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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