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1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云南省委原常委、省政府原副省长李石松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李石松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追缴在案的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2005年8月至2024年3月期间,李石松利用担任多个职务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职务提拔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0025亿余元。
法院认为,李石松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且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但考虑到他有重大立功表现,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并主动交代大部分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认罪悔罪且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大部分已追缴,实际所得也已全部追缴,因此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8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李石松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李石松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界群众四十余人旁听了庭审。
11月1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云南省委原常委、省政府原副省长李石松受贿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法院判决李石松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
2025-11-18 17:33:48云南原副省长李石松受贿超1亿获刑云南省委原常委、省政府原副省长李石松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已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25-05-27 11:37:15云南省原副省长李石松被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