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0日,“员工上班途中心梗死亡不被认定工伤”的话题在网络上引发热议,反映出数字时代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焦点问题。辽宁辽阳民政局工作人员史某在2024年7月17日清晨上班途中,通过微信处理工作时突发急性心肌梗死,不幸离世。尽管单位主动申报,辽阳市人社局最初以“上下班途中突发疾病”不符合规定为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后历经两审,法院最终撤销该决定,责令人社局重新认定。

这一判决不仅是对个案的正义伸张,更是对无数“隐形加班者”劳动价值的法律确认,为数字时代的劳动者权益保护树立了关键判例。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在通勤途中使用微信工作时的突发死亡能否被纳入工伤保障范围。人社局不予认定的逻辑基于对《工伤保险条例》的传统理解,侧重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物理性与固定性。然而,法院的判决带来了更具时代性的司法解读。一审法院明确指出,对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认定不应拘泥于固定的上班时间、地点的限制。二审法院进一步强调,人社局必须审查史某发病情形是否应视为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

这一判决创新地承认了数字时代工作方式的根本性变革,明确将通过即时通讯工具处理工作事务依法认定为工作环境与时间的合理延伸。此案之所以引发广泛共鸣,在于它尖锐地揭示了当代劳动者普遍面临的困境:数字技术侵蚀了工作与生活的传统边界。智能手机与移动互联网的普及催生了“永远在线”的工作文化。下班后的工作群消息、休息日的紧急任务、深夜里的线上会议,在许多行业已成为常态。北京大学与360未来安全研究院2024年联合发布的报告显示,超过75%的职场人需在非工作时间处理工作信息,近三成劳动者每日“隐形加班”超1小时。

这种无处不在的“隐形加班”不仅侵占了劳动者的休息时间,更对其身心健康构成持续损耗。史某的悲剧正是这种困境下的一个极端案例。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带有鲜明的工业化时代烙印,其工伤认定标准主要针对传统、有形的劳动场所和工时。面对工作形态的数字化转型,司法实践正通过个案判决进行积极回应与调适。近年来,司法界已开始关注“隐形加班”。例如,2023年北京朝阳区法院就在一起案件中,认定员工在非工作时间通过微信处理工作属于提供劳动。史某案的特殊意义在于,它首次在“上下班途中”这一特定场景下,结合数字办公工具,对“工作时空”的延伸给予了认可。
这种法律解释的演进是对工伤保险制度根本宗旨——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职工”——在新时代的坚守与践行。史某案的判决赢得了社会舆论的广泛支持,因为它触及了人们对公平正义的深切期待。这一判决的价值是多层次的,维护了劳动者的尊严,促使用人单位反思并约束在非工作时间随意安排工作的行为,增强了劳动者维权的信心。正如《人民日报》曾刊文指出的:“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而要赢得人心,法律必须植根于正确的理念,也要着眼于现实的需求。
史某案的判决标志着我们的劳动权益保障体系必须也正在告别纯粹的“工厂时代”思维,勇敢地拥抱并规范数字时代的新劳动形态。让法律跟上技术进步的步伐,让每一位劳动者的付出都得到应有的尊重与保障,这正是本案判决最深远的回响。
好好的休息时间,手机突然亮起,工作群里老板@了你,要求半小时内反馈一份工作数据。或者,工作群的消息不断响起,一会儿要求参与线上会议,一会儿要求紧急处理工作事务。即使人不在办公室,心也一刻不得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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