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中院二审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判一致,原判认定的证据经一审、二审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濮阳中院予以确认。濮阳中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2025年10月31日,濮阳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澎湃新闻留意到,2015年10月23日至12月17日,山东省巨野锦晨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野公司)将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含酸废水1195.5吨,交给没有处置资质的寇某汉、寇某伟等人,后寇某汉、寇某伟又通过他人联系靳某建等人,将上述工业含酸废水通过靳某建所在厂区的暗管非法倾倒进河南省范县城市污水管网。2016年1月27日至2月18日,河南精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众公司)也将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含酸废水629.98吨交给寇某汉、寇某伟等人,寇某汉、寇某伟采取相同手段又将上述工业含酸废水中的584.5吨非法倾倒进范县城市污水管网,剩余45.48吨残存于靳某建厂区的罐体内。
针对巨野公司、精众公司和相关人员的违法行为,2017年7月14日,范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追究了巨野公司、精众公司和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范县人民检察院发现该案存在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且公益损害较大,遂将该线索上报濮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濮阳市检察院)。濮阳市检察院于2018年8月20日立案,经公告未有相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018年11月13日,濮阳市检察院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化工公司将地表水环境造成的损害恢复原状或承担治理费用1075.9032万元,赔偿因倾倒危险废物造成的财产损害11.6155万元、应急处理费89.6846万元;判令生物公司将地表水环境造成的损害恢复原状或承担治理费用526.0968万元,赔偿因倾倒危险废物造成的财产损害5.6797万元、应急处理费43.8541万元,罐体内残留废液处理费13.6440万元;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为了节约生产成本,濮阳市一家化工企业将592.78吨废酸液外运倾倒,导致环境污染。这是该市公开可查的第二个类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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