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寡老人宣先生生前向银行抵押贷款66万元,因急病去世导致债务逾期。他没有留下遗嘱,也没有继承人。虽然抵押的房产还在,但在程序上陷入了“找不到被告”的僵局。
闵行区人民法院最近审结了一起类似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为解决此类问题提供了思路。宣先生生前用自己的房屋向银行申请了最高额抵押贷款,因疾病离世后,该贷款无法继续清偿。为了解决债务清偿问题,银行先向法院要求指定遗产管理人。法院查明老人已无继承人后,指定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随后,银行提起诉讼,要求民政局在管理遗产范围内清偿贷款。
民政局辩称,其无义务偿还债务,只是在管理宣老的遗产范围内配合银行进行拍卖,并用房屋拍卖款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等。如果遗产不足以偿还,超出部分无需偿还。对于诉讼费,如果遗产不足以支付,则无需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宣老签订的《个人循环授信额度合同(含最高额抵押条款)》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合同各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已按约履行了全额放贷义务,而宣老未能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故债权人银行可依合同约定主张权利。
作为遗产管理人的民政局,原告有权要求其在管理宣老的遗产范围内归还剩余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并按合同约定主张逾期利息。如民政局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有权以宣先生抵押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最高债权限额范围内优先受偿,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由民政局继续管理,不足部分则由民政局在管理的宣老遗产范围内继续清偿。
孤寡老人宣先生生前向银行抵押贷款66万元,但因急病去世导致债务逾期。他没有留下遗嘱,也没有继承人,抵押的房产因此陷入“找不到被告”的僵局。为解决这一问题,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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