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支持了全职主妇曹女士的误工费诉求。
今年4月,在黄石市磁湖路某厂十字路口,司机王某驾驶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时,因未仔细观察路况及时减速,与由东向西步行过马路的曹女士发生碰撞,导致曹女士受伤、车辆轻微受损。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曹女士无责。曹女士被送往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经司法鉴定,其伤情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为150日。
王某为其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然而,在后续赔偿协商中,双方就曹女士的误工费赔偿产生分歧。保险公司及王某认为,曹女士作为全职家庭主妇,无固定工作和收入,不应主张误工费。曹女士则表示,自己具备完全劳动能力,此前有工作经历,仅是为照顾年迈多病的婆婆和年幼的儿子才辞职居家,日常承担家务劳动。事故导致她无法正常操持家务,也丧失了外出工作的机会,理应获得误工费赔偿。
协商无果后,曹女士将王某及保险公司诉至下陆区人民法院,要求依法赔偿包括误工费在内的各项损失。法院审理认为,误工费的核心在于赔偿权利人因误工导致的实际收入减少或劳动机会丧失的损失。本案中,曹女士虽无固定工资收入,但她的家务劳动对家庭运转具有不可替代的支撑作用。从家庭功能看,曹女士承担的照顾老人、抚育子女、操持家务等劳动保障了其他家庭成员正常工作与生活,避免了家庭因聘请家政服务产生的额外支出,具备明确的经济价值;从个人劳动能力看,曹女士事发时40岁,身体健康且有工作经验,辞职居家系家庭责任所需,并非丧失劳动能力,事故导致她在误工期内无法从事家务劳动,也错失了外出求职的可能,客观上造成家庭经济利益受损。
综合以上因素,法院结合案件实际,参照湖北省上一年度居民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标准(137.9元/天),依法酌情支持了曹女士150日误工期的误工费诉求。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原告曹女士赔偿款196754.78元,其中包括误工费20685元。
全职家庭主妇的家务劳动是家庭稳定的基石,也是社会运转的隐性支撑,其经济价值理应得到法律认可。在主张误工费时,全职家庭主妇需注意留存相关证据,如家政服务合同及发票、家庭收支记录、过往工作经历证明、技能证书以及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误工期鉴定报告等。
在南京,孙某骑电动车带着妻子王女士和女儿经过斑马线时,被陈某驾车撞上,事故导致三人受伤,其中王女士伤势最重,构成十级伤残。随后,王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及误工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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