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营彝良县某特产专卖店期间,曾某为了生产、销售腊肉腌制品,将购买的敌敌畏兑水后喷洒在挂有腊肉腌制品的店内墙面、地面及空气中。2024年4月至9月期间,他销售了附着有敌敌畏成分的猪脚、三线肉等腊肉腌制品共计500余斤,销售金额达1万余元。
2024年9月3日,彝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封、扣押了曾某店内的未售腊肉腌制品,包括三线肉、烟熏腊肉坐墩、烟熏腊肉小猪脚等多种产品,总重量超过一千公斤。经检测,这些样品均检出敌敌畏成分,含量为0.06-1.1mg/kg。评估显示,这些未售腊肉腌制品的市场价值总计5.04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曾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在其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曾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最终,曾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5万元。此外,禁止他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人民币1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敌敌畏、喷雾器及所有未售腊肉腌制品也一并予以没收,由彝良县公安局依法处置。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于11月20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了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的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5-11-23 22:45:21丈夫用甲醛泡发毛肚妻子售卖2人获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