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案件的一审判决书。魏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宋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两人还需赔偿彭某家属44932元。
魏某出生于1983年,宋某出生于1986年,两人于2007年结婚并育有一子一女。2018年左右,宋某通过微信聊天与被害人彭某结识,并发展为婚外情人关系,这段不正当两性关系一直持续到2024年。2024年七八月份,魏某从其姐处得知妻子可能有不正当关系,多次逼问后,宋某承认了与彭某的婚外情,并称自己是被胁迫。得知真相后,魏某决定持铁锤报复彭某,尽管宋某多次劝阻,但最终还是随同前往。
同年10月4日傍晚,魏某驾车带宋某来到赤壁市某某茶业有限公司附近,将车停在公司对面。随后,二人步行至公司门口,按事先商量好的计划,宋某喊正在保安室值班的彭某打开伸缩门,并挡在门中间防止关门。魏某则趁机冲上前,用铁锤从门缝中朝内捶打彭某,将其打倒在地。之后,魏某进入室内继续击打彭某头部,直至被宋某阻止。看到室内情况后,宋某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魏某也将作案用的铁锤丢在现场,并拨打110投案自首。当晚19时20分左右,120急救医生到达现场确认彭某死亡。经鉴定,彭某系被钝性物体打击头部致开放性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魏某在发现妻子与彭某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后,难以控制情绪而报复杀人,确属激情犯罪。他在情绪失控的情况下,持锤猛击彭某头部,致其当场死亡,依法应予以严惩。但鉴于本案由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引发,且魏某在作案后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理。宋某虽未直接实施对被害人的伤害行为,但在明知魏某要报复的情况下,仍指引其找到被害人工作地点,并按照要求诱使被害人开门,因此不宜判处缓刑。最终,法院认定魏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相应刑罚,并支持了部分民事赔偿请求。
宋某与彭某各有家庭,但二人长期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后被宋某的丈夫魏某发现。魏某决定报复彭某,尽管宋某劝阻无效,仍随其同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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