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在某未正式开发的古道徒步时,与结伴同行的韦某骑马过河时被冲走,不幸溺亡。事后,刘某父母将韦某、某文体局等诉至法院,索赔死亡赔偿金等共计85万余元。
在一审诉讼请求被驳回后,刘某父母提起上诉。近日,新疆阿克苏地区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认为,刘某应自担风险,韦某等人对刘某的死亡无故意或重大过失,某文体局等对涉事古道也无直接管理责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此前,刘某父母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陈某、韦某、某甲公司、某文体局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855259元。一审法院认定,去年8月20日,刘某与他人拼车从伊犁州某县出发到达某村。8月25日,刘某到达某湖后与朱某相识。露营3天后,两人一前一后向拜城县某山乡出口方向徒步行进。8月28日,两人与韦某相遇,三人继续前行。
8月30日,刘某与韦某在一河道处相遇。因水流湍急,两人与路过的牧民协商,以每匹马800元的价格由牧民送他们到出口。牧民骑一匹马,刘某与韦某各骑一匹马,于21时30分到达一河道边,并与朱某相遇。朱某说“过不去”。带路牧民试探后建议在此住一晚,但刘某坚持继续前行。三人继续过河,走到河道中间时,湍急河水将三人连同马一起冲走。韦某自救上岸后,因无信号未能报警,便到附近树林休息。次日7时31分,韦某继续前行,遇到两名工作人员并通过其报警。当天9时20分,派出所接警后立即进山搜寻,于11时30分找到刘某尸体。派出所出具死亡证明,确认刘某系溺水导致窒息死亡。
另查明,某甲公司在某乡某古道入口处设立驿站,胡某负责管理驿站,并协助某文体局对进入某古道的已报备徒步人员进行登记,对未报备人员进行劝阻,驿站主要提供餐饮、商品、洗浴等服务。刘某与他人拼车从伊犁出发到达某村,由当地从事养蜂行业的陈某给刘某乘坐的车辆加汽油,刘某通过微信支付260元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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