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酒后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后死亡 法院判决赔偿细节。林某与李某等三人一起喝酒后,李某与林某发生了性关系。次日凌晨,李某发现林某死亡。事后,三名共同饮酒者向林某丈夫支付了9万余元补偿款,并出具了11万元的欠条。因后续补偿款未支付,林某丈夫及子女将三人诉至法院索赔11万元及利息。青海大通县人民法院公布的一审判决中,判令李某一次性赔付2万元补偿金。
法院认定,李某与林某打工期间相识,祁某、张某(女)与林某经他人介绍相识。2023年12月22日,林某、李某以撮合祁某、张某为名,邀约在某饭馆吃饭,其间四人喝了二斤多白酒。聚餐结束后,张某返回其住所,祁某、李某与林某一同前往林某的住所,在那里李某和祁某又喝了一些白酒。
晚上11时左右,祁某离开林某的住所,李某与林某发生了性关系,随后李某起床喝水后独自在客厅沙发入睡。次日早上6时许,李某发现林某死亡,便用林某的手机通知其家属。林某的家属到现场后报警,派出所民警查看现场并对李某等人做了笔录,同时让李某等人与林某的家属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
李某向林某丈夫赵某支付了5万元补偿款,并出具5万元的欠条;祁某支付了2万元补偿款并出具3万元的欠条;张某支付了2.05万元补偿款并出具3万元的欠条。司法鉴定书认定,林某系脑内血管病变的基础上,饮酒后诱发全脑弥漫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而死亡。
法院认为,张某在与林某聚餐饮酒的过程中没有劝酒行为,在聚餐结束后自行回家,对林某死亡不存在过错。在林某死亡后,张某对其家属支付了2.05万元的补偿金和丧葬费用,尽到了人道主义关怀。祁某在与林某聚餐饮酒过程中也没有劝酒行为,聚餐结束后与李某一同将林某送回住所,在林某住所处虽与李某有饮酒行为,但未对林某实施劝酒行为,且在林某死亡后向其家属支付了2万元的补偿金和丧葬费用,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和人道主义关怀,不具有过错行为。
虽然李某在与林某聚餐饮酒过程中没有劝酒行为,聚餐结束后与祁某一同将林某送回住所,但因李某与林某存在特殊男女关系,当晚酒后与林某共同居住并发生性关系,其在与林某同住期间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林某明知自己患有疾病还依然与李某、祁某、张某聚餐饮酒,并与李某发生性关系,对自身死亡亦负有直接责任。因此,法院认为李某赔付2万元补偿金、丧葬费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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